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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这一点也直接被《仪制令》所吸收。
《贞观政要》记载唐太宗的一段话,与此事有关,其文曰:
贞观六年,太宗谓侍臣曰:“朕比见众议以祥瑞为美事,频有表贺庆。如朕本心,但使天下太平,家给人足,虽无祥瑞,亦可比德于尧、舜。若百姓不足,夷狄内侵,纵有芝草遍街衢,凤凰巢苑囿,亦何异于桀、纣?尝闻石勒时,有郡吏燃连理木,煮白雉肉吃,岂得称为明主耶?又隋文帝深爱祥瑞,遣秘书监王劭着衣冠在朝堂对考使焚香读《皇隋感瑞经》。旧尝见传说此事,实以为可笑。夫为人君,当须至公理天下,以得万姓之欢心。若尧、舜在上,百姓敬之如天地,爱之如父母,动作兴事,人皆乐之,发号施令,人皆悦之,此是大祥瑞也。自此后诸州所有祥瑞,并不用申奏。”①
此段文字可以补充唐太宗有关祥瑞思想的一些内容。集校作者直接把此文等同于前文的贞观二年(628)九月三日诏书,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时间上,或许《贞观政要》的问题比较大,毕竟两者的内容关联性极强,所以此话应该在贞观二年(628)九月前所言。这是谈话,并不是诏书。后来,唐太宗的谈话要落实到制度上,才会有九月三日的诏书以及后来的《仪制令》。在这个谈话中,唐太宗说“自此后诸州所有祥瑞,并不用申奏”,几乎等于否定了祥瑞制度。但是,在后来的诏书中,这一条进行了修改,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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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贞观政要集校》,吴兢撰、谢宝成集校,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521页。
允许大瑞表奏,其他祥瑞申报,这说明太宗妥协了。
从太宗谈话到《仪制令》,我们看到了唐初祥瑞之制的改进,而太宗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祥瑞上报、确认和表贺
《仪制令》中规定了上报的文字书写,“其表唯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从上文所知,这条规定也来自唐太宗的诏令。然而,表奏的规定是地方政府向皇帝奏报的规定,而祥瑞的具体发现过程应该在此之前发生。对此,敦煌文献《沙州都督府图经》提供了一些证据。
在沙州刺史李无亏主持或参与的《沙州都督府图经》中,书写了符瑞内容,在全部四条符瑞中,都引用了李无亏的表奏内容。不仅如此,在“日扬光庆云”“蒲昌海五色”和“白狼”条中,《图经》还引用了发现者的状文①。祥瑞的最初发现人很难直接向朝廷报告,所以他们自然先向地方当局报告。这种类型的报告在其他文献中也难得一见,因为这才是第一个报告,而这个报告必然会成为地方当局向朝廷报告的根据,包括祥瑞发现时的具体情形、证人,等等,都来自这个最初的报告。《沙州图经》记录下的四件祥瑞,三件都提及了最初的报告,而这一点在考虑祥瑞制度时是很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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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耕耦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38页。敦煌所出《沙州图经残卷》,或称《沙州都督府图经残卷》,现在有多个藏号,即有S.2593V、P.2005、P.2695、 P.5034,而后面的三个号,内容保存比较多。最全的是P.2005。曹丽萍:《敦煌文献中的唐五代祥瑞研究》,2011年,兰州大学硕士论文,其中第二章对《沙州都督府图经》中的祥瑞有所论证,可参考。
到的,因为《仪制令》并没有提及这个最初的报告问题。
然后才是地方政府向朝廷的表奏。作为沙州刺史的李无亏,因为他的墓志被发现,所以研究他在沙州的活动资料比较丰富①。在《沙州图经》中,每个祥瑞记录时都提及沙州刺史李无亏的“表奏”或者“表”,其中最后一件“白狼”,是上瑞而不是大瑞,难道李无亏也使用表奏的方式向朝廷报告吗?这个问题需要切实研究,否则《仪制令》的条文就变得难以理解。
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曾经下令天下诸州,“不得更奏祥瑞”,其文曰:
开元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潞州献《瑞应图》,上谓宰臣曰:“朕在潞州,但靖以恭职,不记此事。今既固请编录,卿唤取藩邸旧僚,问其实事,然后修图。”上又谓宰臣曰:“往昔史官,惟记灾异,将令王者惧而修德。故《春秋》不书祥瑞,惟记有年,圣人之意明矣。”遂敕天下诸州,不得更奏祥瑞。至大历十四年闰五月十四日,泽州进《庆云图》,制曰:“朕以时和年丰为嘉祥,以进贤遂忠为良瑞,如庆云、灵草、异木,自今已后并不须进,诸道亦宜准此。”②
但是,搜索各种文献,开元十三年(725)以后,唐玄宗朝廷收到的祥瑞并不少。《册府元龟》记载玄宗此后的祥瑞甚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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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团战:《大周沙州刺史李无亏墓及征集到的三方唐代墓志》,《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1期,第20—26页。
②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上,第621—622页。
年无之,开元二十二年(734)十月,当年的祥瑞已经多达二十一件,感动得宰相萧嵩不得不率领百官前来庆贺①。这样的例证太多,不可能是例外,唯一的可能便是玄宗的命令“不得更奏祥瑞”不是有祥瑞不向朝廷申报的含义,而是不许直接表奏皇帝而已。那么,地方发现祥瑞应如何申报呢?李无亏的实例是一个证据,如上文所引“白狼”条,表奏之文,依然是用第二人称来称呼皇帝,如“陛下开天统,殊徽号……”但因为白狼属于上瑞而不是大瑞,所以这个表奏只能上达礼部而已。
与此相似的一个例证,是唐玄宗时期洪州刺史张九龄的一篇奏表,该表也能证明上文提及的开元十三年(725)玄宗的“不得更奏祥瑞”限制的仅仅是上奏的形式。
张九龄《洪州进白鹿表》:
臣闻:圣法天,则至理调于元气;天表圣,则嘉瑞托乎群生。将以幽赞王泽,觉悟生灵,知至德之所感,如虚响之必应。伏惟开元神武皇帝陛下,道孚神化,体合干行。品物所资,太和罔不叶。图谍所载,殊祥罔不臻。故郡国上言,日月相继。臣所部豫章县,某月某日,获白鹿一。休气所集,灵质自呈,欲效符祉,易为驯狎。臣谨按《瑞应图》云:“王者明惠及下,则白鹿见。”又按《孝经援神契》云:“王者德至鸟兽,则白鹿见。”盖鹿者,仙寿之物,实为祯祥之表,虽时和岁稔,固不假于羽毛。而天意人事,诚欲伸于耳目。臣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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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二四《帝王部•符瑞第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43页。
感庆之至!谨诣某所,奉瑞鹿表进以闻。臣诚欢诚喜,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谨言。①
张九龄此表,一方面给出了祥瑞表奏的一般情况,对照敦煌李无亏的例证,可以得知通常的祥瑞奏表大略如此。另一方面,张九龄代表洪州所奏祥瑞“白鹿”与李无亏所奏“白狼”一样,都是上瑞而非大瑞,但张九龄使用的是典型的表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仪制令》的规定“其诸瑞并申所司”,但是具体形式却不是一般的牒,而是表,甚至依然以皇帝为对象。
上奏完成,朝廷还有一个认定的程序,《仪制令》规定“诈为瑞应者,徒二年”。《唐律》的规定与此相同“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疏议还专门进行了解释:“‘瑞应’条流,具在礼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诈为瑞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言麟凤龟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亦徒二年。”②
看来,上奏祥瑞,很容易陷入不实的窘境。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高宗就曾发出过祥瑞虚实难明的感叹,其文曰:
显庆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司勋员外郎源行守家毛桃树生李桃,太子詹事李宽等上表陈贺。上谓侍臣曰:“凡厥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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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九龄集校注》卷一三,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08—710页。引用何格恩《张九龄诗文事迹系年考》,为开元十八年(730)事。根据的是《南昌府志》卷六五《祥异》所载。顾建国《张九龄年谱》也持此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64页。
② 《唐律疏议》卷二五,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69页。
虽云美事,若其不实,取笑后人。朕尝见先朝说隋炀帝好闻祥瑞,尝有野雀集于殿上,校尉唱云‘此是鸾鸟’。有卫士报云‘村野之中,大有此物’。校尉乃笞卫士,仍奏为鸾。炀帝不究真虚,即以为瑞,仍名此殿为仪鸾,嗤笑至今未弭。人之举措,安可不思。今李宽等所言,得无类此。凡祥瑞之体,理须明白,或龙飞在泉,众人同见,云色雕绮,观者非一。如此之辈,始号嘉祥。自余虚实难明,不足信者。岂得妄想牵率,称贺阙前。”①
大约正因为如此,上奏表文,“其表唯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要对祥瑞给予客观描述,反对不必要的夸张书写。同时,我们在《沙州都督府图经》中看到,祥瑞报告者会强调“合州官人、百姓并往看”“见在官人、百姓等同见”等内容,其实这是在自我证明,所言祥瑞有多人证明,并非虚言。
武则天时期,祥瑞报告纷纷然,其实也应该存在相应的确认程序。《资治通鉴》记载长寿元年(692)的一个祥瑞事件,可以反映这一情形。其文曰:
襄州人胡庆以丹漆书龟腹曰:“天子万万年。”谐阙献之。昭德以刀刮尽,奏请付法。太后曰:“此心亦无恶。”命释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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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二八《祥瑞》,第620—621页。
② 《资治通鉴》卷二〇五,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484页。
胡庆的所为,正是伪造祥瑞,他在龟腹上涂漆并书写“天子万万年”的吉祥话,希望获得朝廷的确认,捞取好处。李昭德看穿了胡庆的把戏,用刀把漆刮尽,证明祥瑞是胡庆诈为而成,根据法律,正可以治罪。龟在祥瑞中,有大瑞曰神龟,有上瑞曰玉龟,看来胡庆所为,是希望他的涂漆写字的龟被确认为神龟。李昭德是宰相,具体职务是凤阁侍郎(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他的所为应该就是确认祥瑞。本来胡庆应该判处两年徒刑的,但因为武则天愿意从积极方面看待此事,最后胡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释放了事。
只有得到朝廷确认之后,祥瑞才算正式成立。那么,朝廷的确认是以什么方式进行的呢?文献也留下一些证据。根据《沙州都督府图经》的记录,在唐高宗弘道元年(683)敦煌发现了黄龙,“唐弘道元年腊月为高宗大帝行道,其夜崇教寺僧徒都集及直官等,同见空中一黄龙,见可长三丈以上,髯须光丽,头目精明,首向北斗,尾垂南下,当即表奏。制为上瑞”①。最后一句,即是朝廷的确认方式,正式下发一件制书,并明确为“上瑞”。其实,黄龙不在上瑞名单中,龙已经是大瑞,不知道为什么如此确认。看来,《仪制令》的规定是个参考系统,最终祥瑞等级还是要由皇帝的王言来确定。
对于祥瑞的认定,朝廷的认真程度显然不是十分严格的。贞观时期,凉州都督李袭誉表奏昌松瑞石,“敕遣礼部郎中柳逞驰驿检覆,并同所奏”②。《册府元龟》记录了这件事,为贞观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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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敦煌文书p.2005。唐耕耦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19—20页。
② 《全唐文》卷一五五,上官仪:《为朝臣贺凉州瑞石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643)八月事①。研究此类制度性问题的文章不多,但还有人探索过②。
确认祥瑞,有时候会导致朝廷意见不一,因为大臣的观点与立场不可能天然一致。武则天长安元年(701)三月,《资治通鉴》记录下这个故事:
是月,大雪,苏味道以为瑞,帅百官入贺。殿中侍御史王求礼止之曰:“三月雪为瑞雪,腊月雷为瑞雷乎?”味道不从。既入,求礼独不贺,进言曰:“今阳和布气,草木发荣,而寒雪为灾,岂得诬以为瑞!贺者皆谄谀之士也。”太后为之罢朝。③
王求礼与宰相苏味道的分歧很明显,他不认为三月雪为瑞雪,即承认是祥瑞,理据是时令不适合,本应该春暖的时候却下起了雪。最后,王求礼的观点获得了武则天的支持,“为之罢朝”。苏味道恐怕有报喜不报忧的嫌疑,如果正符合武则天的心意,那么宰相脸上也有光彩。没有想到,遇到一个固执的王求礼,让宰相陷入难堪之局。
祥瑞,尤其是大瑞,在得到朝廷确认之后,才有进一步的行动,即百官表贺。《仪制令》的具体规定是大瑞“告庙颁下后,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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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二四《帝王部•符瑞第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39页。
②刘海波:《唐代祥瑞研究》第二章《唐代与祥瑞有关的事物管理体系》,对于朝廷确认环节的研究值得参考。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③ 《资治通鉴》卷二〇七,长安元年(701)三月,第6554页。
官表贺”。大瑞确认之后,还有一个“告庙”的程序,然后才是“颁下”,那么上文沙州的黄龙被确定为上瑞,可能就不需要告庙了。颁下的应该就是确认祥瑞的制书。《唐六典》没有提及大瑞告庙这个环节,“若大瑞,随即表奏,文武百僚诣阙奉贺。其他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有司告庙,百僚诣阙奉贺”。似乎告庙的只有其他等级的祥瑞,时间是年终。告庙,即告太庙,是向皇帝祖宗报告的仪式。既然其他等级稍低的祥瑞都会在年终告庙,那么大瑞确认之后即告庙似乎于礼更通。对此,《开元礼》的记载有助于理解:“凡祥瑞依图书合大瑞者,随时表奏,百官诣阙上表奉贺,告庙颁下。自外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①《唐六典》未记录,但《仪制令》与《开元礼》有差异,前者是告庙之后百官表贺,而后者是表贺之后告庙颁下。
看来这需要实例来说明。在大瑞的名单中,有“庆山”一目。武则天统治时期,雍州就报告有“庆山”祥瑞出现。《资治通鉴》记录到:
(垂拱二年九月)己巳,雍州言新丰县东南有山踊出,改新丰为庆山县。四方毕贺。江陵人俞文俊上书:“天气不和而寒暑并,人气不和而疣赘生,地气不和而塠阜出。今陛下以女主处阳位,反易刚柔,故地气塞隔而山变为灾。陛下谓之‘庆山’,臣以为非庆也。臣愚以为宜侧身修德以答天谴;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