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 居延都尉府入塞敌情信号

昼 夜 简号
入殄北塞
入殄北塞
入甲渠河北塞
入甲渠河南塞
复入甲渠部累
入三十井降虞燧以东
入三十井候□燧以东
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天田未亡
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天田亡
入三十井诚(上𠢕下力)北燧县索
关门以内
入三十井县索开外诚(上𠢕下力)北燧以内
复入三十井部累
在塞外
闻塞外人马声
入塞
虏守亭鄣不得燔积薪
虏守亭鄣 燔一积薪,举二蓬
举三蓬
燔一积薪,举二蓬
燔一积薪,举二蓬,大
表一
举亭上蓬
燔一积薪,举一蓬
燔一积薪,举一蓬一烟
举一蓬、大表一举蓬如品,毋燔薪
举蓬燔薪如数举蓬燔薪如数
举蓬如品,毋燔薪

举蓬
燔一积薪,举二蓬
举亭上蓬一、烟一
举亭上蓬 燔一积薪,举离
合苣火
燔一积薪,举二苣火,燔一积薪
燔一积薪,举一苣火
燔一积薪,举一苣火
燔一积薪,举离合苣火

 

举一苣火
举二苣火
举离合苣火
举离合火

1
8
2
3
8
4
5
6
6
7


7
8
10
11
26
24
26
居延都尉府在东汉建武初年发布的塞上蓬火品约中规定,匈奴人入甲渠候官塞时,发布的信号有两种:一种是入甲渠河北塞,白天燔一积薪、举二蓬,夜间燔一积薪、举二苣火;另一种是入甲渠河南塞,白天燔举的信号与入甲渠河北塞相同,惟加举大表一,夜间则只燔一积薪。这种信号的不同是表示河南与河北的区别。甲渠候官塞的烽燧遣址从A2.T3一直到T21基本上是在今纳林河与伊肯河(即额济纳河下游)之间,并无河南、河北之分。按古代的弱水在布肯托尼(A22)附近的布都布鲁克(Butu-buruukh)东北,从黑城西南绕过黑城东北流向居延泽。这条河迟至公元1270年左右马可波罗经过黑城时还存在,它的涸竭当在元代以后,现尚存有古河床的痕迹。利用这条河,古代屯田者挖了若于沟渠以从事灌溉,它们的遗迹目前犹存。如果是指这条河的南北的话,A2.T3至T21诸烽燧则都在河北,河南岸不远即与三十井候官塞的烽燧相邻,此间是否还有甲渠候官塞的烽燧,不甚清楚。因而,甲渠候官究竟从什么地方分河南、河北两塞,目前尚难以区分。
(2)蓬:烽火,在汉代已经由西周燃烧报警的烟火变成在白天升举的笼状标识物(如竹笼、竹箕);“表”是白天升举的长条状旗帜;“苣火”是夜间燃烧的烽火信号,多用芦苇、芨芨草等干草捆扎而成;“积薪”是堆积在亭燧附近一定位置的大草垛,即可在夜间燃烧施放信号,也可在白天使用,是表示敌情最严重的信号(《居延新简》EPF16:1~17《塞上蓬火品约》)。
(3)堠:瞭望敌情的土堡,规模比坞要大一些。
(4)离合苣火:当指可分离可合并的信号,或以两苇苣时离时合。何双全:就是间断发出信号,但不能停止。①
(5)表:是主要在春秋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使用的旗帜,其上赤、白二色相间,白天观之醒目示远,与今日标竿、交通信号竿中的红白二色相间是同样道理。“表”不能点燃,有敌情便悬挂起来,只能用于白天。《国语•晋语五》:“车无退表,鼓无退声。”韦昭注:“表,旌旗也。”
(6)天田:是汉代敦煌、居延等地以长城为主体的军事防御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于它是“塞(即长城)”的附设工程,故又称作“塞天田”。“塞天田”是较为平坦、上面铺设有细沙或细土的带状地带,宽约五至七米,凡人马越过,皆能留下足迹。大多修造于长城外侧和关口,主要用来侦迹,即用来留存入侵塞下敌人的足迹,以便判断敌情并及时采取御敌措施。
(7)亭鄣:古代边塞要地设置的堡量。
(8)乘:登、升。
〔译文〕
大意:第1~6简指殄北塞如果有匈奴人白天进入,则举二烽,点燃一积薪,夜晚则是1~2 个苣火,一直点到天明。其它各地在敌人人数不同时点燃不同数量的积薪,一般不超过四个。第8简指如果匈奴人攻破殄北塞,直入甲渠和三十井塞,就是不断地举烽示警。第9 简指如果匈奴人入塞,戍卒为了守亭障而不能派人下城堡去点燃积薪时,附近的其它亭燧就要按规定进行,不得间断。第10简指如果发错信号,应立即停止,主管官员要写呈檄文,快马加鞭告知都尉府。第11简规定如果夜间听到匈奴人的马蹄声,白天又望见匈奴人在塞外,也要举烽、燃火,不能忽视。第12 简是对各级官员的规定,匈奴人入塞,各级官吏要马上告知都尉府并及时举烽火。第14~16 简则指对匈奴人来侵犯的人数多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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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简牍》,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116页。
相应发什么信号,即一千人以上入侵并进攻亭障、田舍时,要燃放2个积薪。如果见到烽火起,各级官吏要尽快地组织老百姓自保,保护人身及牲畜安全。如遇到天氟变化,不能举烽火时,如刮风下雨,不具点烽火时则要人跑马驰,急速传递,不能因风雨而停止。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塞上烽火品约”释文》,《考古》,1979年第4期,第360页。
2.薛英群:《居延〈塞上烽火品约>册》,《考古》,1974年第4期,第361~364页。
3.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蓬火品约〉——兼释汉代的蓬火制度》,《考古》,1979年第5期,第445~454 页。
4.何双全:《〈塞上烽火品约〉诠释》,《考古》,1985年第9期,第843~847页。
四、司法文书
(一)债务文书
1.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1)
〔解题〕
“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出土于居延汉代甲渠候官遗址编号第二十二号房屋内,共36枚,其中1~20 号为一编,21~35 号为一编,36 号出土于附近。
〔简文〕
EPF22:1~36
建武三年(2)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1以实,臧(贼)五百以上(3),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4)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5)之律辨告,乃2爰书(6)验问。恩辞曰:“颖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3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7)觻得(8)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9)、齿4八岁,平贾(价)值六十石,与它谷十五石,为【穀】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值六十石,与它5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僦)(10)直。时粟君借恩为就6,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①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7、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对直。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特、微庾(11),所得8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9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10少八岁<万〉。恩以大车半𣖡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11去卢一,直六百,库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12恩䨀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买>肉十斤,直榖一石,石三千,凡并13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14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 15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榖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榖决石四千。以钦作16贾榖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负钱17毕。恩当得钦作贾余榖六石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18【积】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粟君因以其贾19予恩已决,恩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榖廿石。皆证也,如爰书。”20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颖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21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贾值六十石,与它榖十五石,为榖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值六十石,与它榖地石,凡为榖百石,皆予粟君,22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解得,贾直:牛一头、榖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卅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特、齿八岁,以榖廿七石予恩顾(雇)对直。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23微庾,所将〈得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岁<万〉。恩以大车半𣟖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24直三千;大笥(12)一合,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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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行钱:指市面上流通的货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18页。
千;一石去虚一,直六百,库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弟(第)三置,为业䨀大麦石。凡为榖三石,钱万五千六百,皆在业所。恩与业俱来到居延后,恩25取轴、器物去。粟君谓恩:汝负我钱八万,欲持器物?怒。恩不取器物去。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榖廿石。恩居26得付业钱时,市榖决石四千。业以钦作贾榖,当所负粟君钱毕。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坐斩来到居延,积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直牛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27,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榖廿石。皆证也,如爰书。”28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用牛一头,榖廿七石,恩愿沽出时行钱册万,以得卅十二万。又借牛一头29为辉,因贾,不肯归以所得就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邮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自证。府录:令明处30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榖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耀榖三石,又子男钦为粟君作贾直廿石,皆【尽】【偿】【所】【负】31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币(敝)败,今欲归恩,不肯受。爰书自证,写移爰书(13),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32●右爰书33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守臣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辞,爰书自证。34须以政不直(14)者法吸报。如律令。掾党、守令史赏。35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债)寇恩事36
〔校注〕
(1)出土案卷的有关简随可以分为6个部分:①初三日(乙卯日)寇恩自证爰书(全文见释文编号1~20简);②十六日(戊辰)寇恩自证爰书(见 21~28简);③●右爰书(见 33简);④十九日(辛未日)乡啬夫报县文书(见 29~32简);⑤二十七日(己卯日)居延县移甲渠候官文书(见 34~35简);⑥标题“建武一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见 36简)
关于简册的排列顺序的讨论。除简册的标识外,普遍认为,简册本身是由5部分构成的:①EPF22.1~20:为乙卯爰书;②EPF22.21~28:为戊辰爰书;③
EPF22.29~32:为辛未文书;④EPF22.33:为“右爰书”;⑤EPF22.34~35 为居延县廷移甲渠侯官文。但是,第④部分的“右爰书”置于什么位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该置于第③部分的后面,这样前面的3部分都成了爰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置于第②部分的后面,只有第①、②部分才是爰书。持前一种观点者,以初师宾、肖亢达(1981.1984)为代表,其依据是,第①部分的简(EPF22.33)与第⑥部分的简在外形上很相似,业且EPF22、31、32、33等诸筒都有被虫咬的痕迹,因而第④部分的简原来排列在第⑤部分文书的前面,处于被虫咬诸简相邻接的位置,即将简的这一外在条件作为判断的根据。持后一种观点的以徐苹芳(1978)、大庭脩(1987)为代表,大庭脩(1987)认为,汉代的公文书开头一定载有年号,而从月份和日期开始书写,不能构成独立的文书,由于第⑤部分文书中没有年号,而且是从月份和日期开始书写的,所以不能构成能够独立的文书。也就是说第⑤部分是紧接着第③部分文书作为前提才能构成文书,即第⑤部分的文书是紧接着第③部分的文书作为同一文书到达甲渠侯官的,两者中间不可能介入尾题简,这是文书的惯例。日本学者籾山明(1996)赞同大庭脩的观点,他认为,前一种观点站不住的理由有二。其一,因为 EPF22.32 简全然看不出被虫咬的痕迹,因此将被虫咬作为根据而主张他们两者相邻接是不适当的。其二,根据内容、格式可以判断,第③部分的文书,不是爰书或爰书的组成部分,第③部分EPF22.32 简中的“爰书自证”中的“爰书”只是指十二月戊辰附的第②部分的文书,不包括第③部分的文书。因为与“自证”所表达相应的,决不会是当事人寇恩之外的供述。第④部分中的“右爰书”实际上是包含在第③部分文书中。
关于诉认过程的讨论。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此简册反映的是汉代一次完整的诉讼过程。初师宾、萧亢达(1984)认为此案的基本情节是:建武二年十二月,客民寇恩受甲渠候(秩比六百石)的雇佣运鱼去觻得出售,议定付工钱一头牛和二十七石榖,但鱼价须卖够四十万钱。寇恩未卖够此数,卖掉作工钱的牛才凑足三十二万,还欠八万。于是粟君扣押了寇恩的一些车器杂物值一万五千六百。扣发其子为己捕鱼的工钱二十石榖值钱八万,又赖掉他为妻子买米肉所支的九千钱,这样,两相抵较,粟君等于从寇恩手中拿去十万四千六百钱,理应再退出二万四千六百钱才是。可是粟君却于次年十二月向居延县告发寇恩欠牛不还,弓起这场诉讼。粟君既占便宜又输理,反而主动告状,这点耐人寻味。估计两人在案前已经发生争执,粟君的移书县廷纯属反诬之辞。张建国(1996,2000)则认为简册不是作为一个简文而是分属两份简文出土的,并认为作为一束裹在里面的1~20 号简正是完整的初三(乙卯)日寇恩自证爰书,显然,它被21~35 简“裹在里面”,这一事实说明它是独立的一份文书。同时,他认为,1~20 号简的格式不同于其它的简,文中脱漏、错字出现多处,不是出自“国家专职人员”之手,只是私人腾抄的非正式文本,这不是乡官或官府用来写移的文书,可能是都尉府的人,也可能是县廷的人,也可能是和粟君一起的甲渠候的人帮助粟君抄写的,在甲渠候官治所归档的时候,1~20 号简作为单独的一份自备文书被裹在了官方正式档所构成的一卷文曹里面了。对于粟君要打这个官司的原因,张建国认为是“他大概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害”,而又低估了对手寇恩打官司的能力,结果输掉了这场官司。以上就是出土案卷全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