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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简内容可见于《汉官六种•汉官旧仪补遗》:“践祚、改行【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使傅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后汉书•顺帝纪》亦载有阳嘉三年(134)五月戊戌制诏曰:“昔我太宗,不显之德,假于上下,俭以恤民,政致康乂。朕秉事不明,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春夏连旱,寇贼弥繁,元元被害,肤甚愍之。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但推论之,简文诏书应当不是东汉的诏书,当是西汉时期某位皇帝改元、或者立皇后、太子时所下的诏书。
〔简文〕
13.制曰:下丞相、御史,臣谨案令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罢卒还,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1)《居延新简》EPT51•15
〔校注〕
(1)西汉曾立法由郡县官吏共同遣送戍卒赴驻地并在服役期满后负责领回本郡县。
〔简文〕
14.制诏御史:秋收敛之时也。(1)其令郡诸侯□,地节三年八月辛卯下。印曰:居延都尉章。地节三年(前67年)十月壬辰,步广卒□《居延新简》EPT53•70A.B
〔校注〕
(1)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所下劝农诏书。《汉书•宣帝纪》本始四年(前70年)春正月,诏曰:“盖闻农者兴德之本也,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太官损膳省宰,乐府减乐人,使归就农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榖,输长安仓,助货贫民。民以车船载榖入关者,得毋用传。”
〔简文〕
15.制诏纳言:其令百辽〔僚〕屡省所典,修厥职,务顺时气。●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居延新简》EPT59•61
制诏纳言:农事有不收藏积聚,牛马畜兽有之者,取之不诛。●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1)。《居延新简》EPT59•62~63
〔校注〕
(1)以上两简均为始建国天凤三年(16年)十月戊寅下发给纳言的诏书,内容来自月令。纳言,《汉官六种•汉官仪》卷上:“初秦置治粟内史,掌榖货。汉因之,景帝更名大农令,武帝更名大司农,王莽改曰羲和,又改为纳言。东汉复曰大司农。”简一要求朝廷百僚清除繁杂的典制,官员们都要克勤克俭忠于自己的职务,同时要顺应时气。简二,《淮南子》卷五《时则训》有曰:“是月(仲冬)也,农有不收藏积聚、牛马畜兽有放失者,取之不诘。”
〔简文〕
16.〔觻〕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诏书:清塞下,谨候望,备蕉火;虞即入,料度可备中,毋远追,为虞所诈。书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司马数循行,严兵□乙禁止行者,便战斗具,驱逐田牧畜产,毋令居部界中,警备毋为虞所诳利,且课毋状不忧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书佐光,给事□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大守府檄书律令。/卒史安世、属乐世、书佐延年乙□行曹谓□□□长充宗官写移,檄到,警备□□门□毋为虏所乘□,毋忽如律令(1)。《合校》12•1A、B、C、D
〔校注〕
(1)此为一册觻得仓丞兼行丞事以皇帝的名义下书给部都尉卒人的诏书。
〔简文〕
17.永光四年(前40年)闰月丙子朔乙酉,大医令遂丞褒下少府中常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闰月戊子,少府余、狱丞从事〼□□□□□□丞相府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掾末央、属顺、书佐临。乙□□□□□□□□骑将军、御史、中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言/掾□□、令史相《合校》18•5
18.乙朔乙酉,万岁候长宗敢言之。官下名捕诏书曰:清河不知何七男子共贼燔;男子李□强盗兵马,及不知何男子凡六十九人黠谋更□□□怨,攻盗贼燔
人舍、攻亭(1)《居延新简》EPT5•16
〔校注〕
(1)此简是一份边郡官府以皇帝名义发布的通缉令,又名捕诏书。在内容性质上应该属于捕律,在文书性质上属于上行文。此为捕律案例。所谓名捕,即“诏显其名而捕之”,或言“诏捕罪人有名者”。名捕诏书,大意是诏书有名而特捕者。盗兵马,《汉书•王侯子表》:“元狩元年,(平侯遂)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复作。”颜师古注:“有人盗马,为藏匿之,虽会赦,犹复作。复作者,徒役也。”汉代对于兵马的保护尤为重视,所以盗兵马当罪重于徒。大抵汉代贼律规定燔人舍罪当黥。
〔简文〕
19.八月戊辰,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长印封,丞邯下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上赦者人数,罪别之如诏书,书到,言毋出月廿八掾阳、守属恭、书佐况及赍乘传者,南海、七郡、牂柯、越嶲、益州、玄免、乐狼、至旁、近郡以县废置驿骑行,臣稽首请(1)。《居延新简》EPF22•68~69
〔校注〕
(1)以上简68~69 为王莽时期一件内容较为完整的诏书。
二、购赏科别
“捕斩匈奴羌虏赏科别”简册
〔解题〕
《居延新简》EPF22:221~235(页492)①,691(页521),692(页521),825(页
529)规定根据所捕、斩匈奴和羌人的身份和数量,并参照立功者的身份,而给予赐爵、赏钱或免奴为民的奖赏。
〔简文〕
1.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大守,张掖、酒泉农都尉,武威大守言官大奴许岑825A
□祭酒□从事主事术令史霸825B
2.等三人捕羌,斩首各二级,当免为庶人。有书:今以旧制律令为捕斩匈奴
虞反羌购(1),赏各如牒,前诸郡以西州书免刘玄及王便等为民,皆不当行书到,
以科列<别〉(2)从事,官奴婢以西州。221
3.书若郡农如玄、便等捕斩反羌免者,不应法令,皆收还玄、便等及其妻子其本官。已畀,言所畀官名、年籍,毋有所遗脱,会五月朔,从事督察如律令。691
4.●捕斩匈奴虞反羌购偿科别222
5.●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〼吏增秩二等,从奴与购如比223
6.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〼224
7.有能生捕得匈奴间候(3)一人,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十〼人命者,除其罪
——————————
① 《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4)。225
8.能与众兵俱追、先登陷阵斩首一级,媾钱五万如比226
9.〼有能谒言吏(5),吏以具言捕得之、半与购赏227
10.〼追逐格斗有功,还畜参分,以其一遵归本主228
11.〼……能持□奴与半功229
12.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230
13.●右捕匈奴虞购科赏231
14.●有能生捕得反羌从儌(徼)(6)外来为间候动静中国兵(7)、欲寇盗、杀略人民,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五万,从奴它与购如比233
15.言吏,吏以其言捕得之,购钱五万;与众俱追、先登□〼234
16.钱三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官者,与购如比232
17.●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692
18.●右捕反羌科赏235
〔校注〕
(1)购:悬赏。
(2)科别:法令细则。
(3)间候:间谋。
(4)人命者,除其罪:或指有人命案的罪犯捕获间谋一名,可将功抵罪。
(5)谒言吏:向官吏检举、揭发。
(6)徼:塞外。
(7)动静:即情况。“动静中国兵”,即探测汉朝军队的军事情况。
〔译文〕
大意:武威太守将相关事宜禀告河西大将军宝融,宝融为此制定新的“购偿科别”法规,将之转发给敦煌等河西五郡及张掖、酒泉等农都尉,废除“西州书”的旧规定而施行新法。第2简所见“刘玄”、“王便”等人,也就是第3简中被省称的“玄”与“便”,从简文中可知诸人大概是官奴婢。这些人因捕斩羌虏而立有功势,故按“西州书”规定应被免为庶人;但受当时特殊的政治局势影响,“西州书”的政令规定被视高无效,并要求诸郡官府以新颁行的“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规定高据,纠正过去以“西州书”的规定赦免立功的官奴婢为庶人的做法。因为新法令规定的颁行,王便、刘玄及其妻子儿女等人,必须重新被收孥官府、做官奴婢。同时,还要求将重新收孥的官奴婢所属机构、相关名籍等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有遗漏地上报给上级官府部门(恐是大将军幕府),相开人员也会按规定督察河西五郡及酒泉、张掖农都尉等官府的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1.高恒:《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简帛研究》第三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82~427 页。
2.张忠焯:《“购赏科条”识小》,《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83~185页。
3.张忠焯:《<居延新简>所见“购偿科别”册书复原及相关问题之研究——以〈额济纳汉简〉“购赏科条”为切入点》,《文史哲》,2007年第6期,第54~61页。
三、烽火品约
〔解题〕
在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破城子汉代居延都尉府甲渠候官遗址的第十六号房基内,发现了17枚各长38.5厘米、宽1.5赘米的一组简册,册末标明为《塞上蓬火品约》。
〔简文〕
《居延新简》EPF16:1~17。
塞上蓬火品约(1)
1.●匈人奴画入殄北塞,举二蓬(2),□烦蓬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
举堠(3)上离合苣火(4),毋绝至明。甲渠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2.●匈人奴画甲渠河北塞,举二蓬,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和如品。
3.●匈奴人画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蓬,坞上大表(5)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4.●匈奴人昼入三十井降虏隧以东,举一蓬,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5.●匈奴人昼入三十井候远隧以东,举一蓬,燔一积薪,堠上烟一。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6.●匈奴人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道上隧天田(6)失亡,举一蓬,坞上大表一,燔二积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约。
7.●匈奴人入三十井诚势北隧县索关以内,举蓬、燔薪如故。三十井县索关、诚敖隧以南,举蓬如故,毋燔薪。
8.●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蓬。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河蓬。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堠上直上蓬。
9.●匈奴人入塞,守亭鄣(7)不得下燔薪者。旁亭为举蓬、燔薪,以次和如品。
10.●塞上亭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蓬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蓬灭火,候、尉吏以檄驰言府。
11.●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若日且入时,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蓬,次亭晦不和。夜入,举一苣火,毋绝尽日,夜减火。
12.●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蓬火传都尉府,毋绝如品。
13.●匈奴人入塞,承(乘)(8)塞中亭隧,举蓬、燔薪□□□□蓬火品约,官
□□举□□蓬,毋燔薪。
14.●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蓬、燔二积薪,其攻亭、鄣、坞壁、田舍,举蓬、燔二积薪,和如品。
15.●县、田官吏令、长、丞、尉见蓬火起,亟令吏民□蓬□□诚势北隧部界中,民田畜牧者,□□……为令。
16.●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蓬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故。
17.●右塞上蓬火品约。
〔校注〕
(1)烽火品约:法令规定之各级屯戍组织的烽火信号。徐黄芳(1979)指出:这个簿册的发现,使我们第一次知道,凡属此种格式和内容的简,都应是《塞上蓬火品约》册的零简,以前在居延和敦煌的汉代烽燧遗址中已有发现,如:
居延破城子(A8)简:卅井塞上和如品(143.30,104.39;甲602);□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279.12;乙210)居延布肯托尼(A22)简: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以檄言匈奴人入犯入□□(163.4;乙119);□不失亡毋燔薪□(351.2;乙2~3);□夜见匈奴人(351.5;乙243);燔三积薪(351.8,351.6;乙243)
居延地湾(A33)简:虞守亭鄣不得燔积薪〔者〕昼举亭上蓬一烟【一】夜举离合苣火次亭燔积薪如品约(14.11;甲117)。
居延金关(A32)简:匈奴人入塞及金关以北塞外亭燧见匈奴人举蓬燔薪五百人以上口举二蓬(288.7;甲2409)。
敦煌简: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燔一积薪举二蓬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燔举如品□□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攻亭鄣燔一积薪举三蓬夜三苣火不满一千人以上燔举如五百人□品虞守亭鄣燔举昼举亭上蓬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燔举如品
(M42,图版3;T22.e:03);亭燧第远昼不见烟夜不见火士吏候长侯史辄相告无燔薪以□□□□(C552,图版14;T15.a:9;流烽39)。
酒泉简:虞守亭鄣不得燔薪举□(M154,图版7,T11之6.h:21)。
肩水都尉府的蓬火品约册零简,似为西汉昭宣时期(公元前一世纪)的;居延都尉府的《塞上蓬火品约》册的时代,如前所述,是东汉建武初年(公元一世纪初)的;敦煌T22.e所出的中部都尉府的蓬火品约简,则可能是东汉中叶(公元一世纪末)的。以这三者而论,目前尚看不出由于时代的不同而在内容上有什么显著的变化。下面以五百至一千人以上入塞时所发出的信号为例,比较如下(见表一):
表一 入塞敌军人数与地点所发信号
五百至一千人 一千人以上 简号
在塞外
攻亭鄣
在塞外 攻亭鄣
居延 举二蓬 举蓬,燔二积薪 举蓬,燔三积薪 14
肩水 25
中部 昼举三蓬,燔一积薪;夜三苣火 26
从表一可以看出,虽然都尉府和时代都不相同,但是根据入塞的人数和敌情的不同而发出的信号,大体上是相同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入塞的人数是以是否满一千人为界限,凡不满一千者只燔一积薪,超过一千者则燔二积薪,若一千人以上攻亭鄣者则燔三积薪。在目前所见到的记录中,燔三积薪是最严重而紧急的信号了。只有居延地湾所出的简中有这样的记载:肩水候官令史喃得敬老裹公乘冀土臣嘿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387.12,562.17;甲1802);□十二月乙酉
广地候(407.2,562.9;甲1824);□檄曰甲申候卒望见塞外东北;(407.3,564.
13;甲1825);□火四所大如积薪去塞百余里臣啷愚□(403.19,433.40,564.28;
甲1785)。
这四所火既然说它是“大如积薪”,可见并非积薪,而且地处塞外,显然不属于塞上蓬火的范畴,疑是牧民的篝火。入塞一千人以下的信号,以居延都尉府的品约为主,大致如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