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淫:淫乱邪恶。
⑥范众:谓治理民众。蒞(lì),亦作“莅”,谓监视,治理。
⑦薄:这里通“簿”。指登记,载录。
⑧庶物:众物,万物。
⑨操柄:谓执掌权柄,掌握政权。
⑩赦杀:指赦免将要被杀的人。
⑪“刑赏之术”至“用失之而天下乱”诸句:语出《尹文子•大道下》,但个别文字略异。
⑫“过此以往”句至文末五句:语出《尹文子•大道下》,个别文字略异。⑬弥纶:谓普遍包络。
⑭缠络万品:缠络,缠绕;包罗。万品,谓万物;万类。
⑮错:本篇这里通“措”。谓舍弃;置而不用。
[译文]
经典上说:上古虞舜时代,只给罪犯穿戴画有特殊图形或颜色标志的衣帽,以此种刑罚来辅助单纯的杀戮,然而民众没有犯法者,那时候的人是淳厚质朴的。商汤和周武王制定了五种刑罚,犯法者遭到肢体伤害,用此种杀戮办法来辅助刑罚,结果作奸犯法者却屡禁不止,那时候的人是淫乱邪恶的。虞舜并非是仁义,商汤和周武王也不是残暴,他们实施统治的原则方法不同,这是其所处的时代不同的结果。
古代善于治理天下的人,不奖赏仁爱者,因为奖赏仁爱者,就会使人们争着去行施舍而导致国家混乱;不奖赏智慧者,因为奖赏智慧者,就会使人们争着出谋划策而导致政治纷乱;不奖赏忠直者,因为奖赏忠直者,就会使人们争着去做忠直而导致君主昏乱;不奖赏才能者,因为奖赏才能者,就会使人们争着建立功名而导致事业紊乱;不奖赏勇猛者,因为奖赏勇猛者,就会使人们争着抢先向前而导致军阵溃乱。治理民众要用仁爱,运用权谋要用智慧,侍奉君主要用忠信,处理事务要用才能,临敌陷阵要靠勇猛。以上这五点,本是将士通常应当做到的事情,奖赏这些本该做到的事情,就会导致争名夺利。争名夺利就会导致政治混乱,政治混乱了就非用刑罚而不能加以治理。所以、奖赏这个东西,既是对忠信的载录,又是混乱由此发生的根源;刑法这个东西,既是忠信者引以为戒的东西,又是禁令得以发生作用的保证。刑罚多了而奖赏少了,刑罚就没有作用;奖赏多了而刑罚少了,奖赏也没有作用。刑罚过滥,就没有善良之辈;奖赏过滥,就会使奸邪增多。
身为国君的人,要用刑罚达到禁止犯罪的目的,通过奖赏起到劝人从善的作用。实施刑赏过程中,宁可要求过严而不求完善,那么,人们也会自觉为善。奖赏,是“文”的办法;刑罚,是“武”的手段。文武二者结合起来,乃是治军的法规,治国的权柄把握。英明的君主首先出现,能使万物都会顺应时代,以此抚治天下四方;他执掌法规而操纵权柄,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制定刑罚,按照功绩的大小而设置奖赏。执行过程中,做到奖赏一个有功之人,能使千万人欢悦欣喜;刑罚一个犯罪分子,能使千万人谨慎警惕。奖赏中没有凭借私人感情而获得的功劳,刑罚中没有因为私人恩怨而遭受到的罪名。这才是所说的统军治国的法规,决定人们生杀的权柄。所以说,既能使人生活又能加以诛杀,这样的国家必定强盛;能够让人生活却不能加以诛杀,这样的国家必定灭亡。能够使将要死亡的人生活下去,又能做到赦免即将被杀的人,这才是最为高明的统军治国之法。
实行刑赏制度,应当公而无私,并且要经常公之于社会,以此作为统军治国的原则和方法。这种原则和方法,不是自然确立于唐尧虞舜的时期,也不是自行离失于夏桀商纣的时代。刑赏制度运用得当,天下就会得到治理;刑赏制度运用失误,天下就会变得混乱。国家治与乱的规律,在于能否正确执行刑赏制度,而不在于君主自身怎样。从古到今,虽然还有许多充满宇宙、包罗万象的事物,但除了掌握和运用好生杀大权以推行刑赏之术外,圣明之人对其他事物都可以置而不论。
[解说]
本章以《刑赏篇》为题立论,其中心思想是探讨古代刑赏制度对于治国治军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贯彻实施的原则与方法问题。所谓“刑赏”,就是通常所说的赏罚或曰奖惩,它作为古代治国治军的一项重要制度由来已久,当产生于商周时代。据《周礼•天官•大宰》记载,“刑赏”是西周统治阶级作为国家“以八则治理都鄙”的第七条重要原则。《周礼》所说的“都鄙”,是指周代公卿、大夫、王子弟的采邑或封地。西周最高统治者以“七曰刑赏”作为治理采邑或封地的“八则”之一,可见,刑赏制度对于治国治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诚如北齐太学博士杜弼所说:“天下大务,莫过刑赏二端。赏一人使天下之人喜,罚一人使天下之人服。二事得衷,自然尽美。”(《北史•杜弼传》)唐代兵学家李筌恰是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专辟《刑赏篇》着力阐述了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阐明了建立和贯彻刑赏制度的意义及其重要作用。李筌从分析刑赏这对矛盾双方的辩证关系入手,揭示了刑赏制度乃是以法治国、以法治军的一项“文武”结合的根本性措施,是强国强军之所必需。他说:“赏,文也;刑,武也。文武者,军之法,国之柄。明主首出,庶物顺时,以抚四方。”作者李筌认为,建立与实施“文武”结合的刑赏制度,乃是明君圣主赖以维护统治的“军国之法,生杀之柄”。对此项制度掌握和运用得怎样,将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所以,作者李筌指明:刑赏制度运用得好,即“能生而能杀,国必强”;反之,刑赏制度运用得不好,即“能生而不能杀,国必亡”。作者强调指出,通过刑赏制度的贯彻实施,可以起到“以刑禁,以赏劝”的作用,从而能使将死之人生存下去,而让将要被杀的人获得赦免。他认为,这才是最为高明的治国治军之法。李筌还进一步分析指明,能否建立与实施刑赏制度,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他说:对刑赏制度能够做到“用得之而天下治;用失之而天下乱。治乱之道,在于刑赏,不在于人君。”他甚至这样认为,圣明的君主面对诸多而复杂的国家政务,除了贯彻刑赏制度以牢牢把握“生杀(大权)之外”,其他政务都是可以“错(通‘措’,置也,弃也)而不言”的。此论虽然不免偏颇之嫌,但却着实道出了作者李筌对刑赏制度在治国治军中的意义和作用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不无一定道理的。
其次,阐明了贯彻实施刑赏制度应当注意掌握的原则和方法。作者李筌以主要篇幅着重论述了贯彻实施刑赏制度应当注意把握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一要正确把握奖赏的内容范围,不该奖赏的事情绝不行赏。李筌指出:“夫范众以仁,权谋以智,事君以忠,制物以能,临敌以勇。”他认为,这五者都是“士之常”,换言之,也就是将士通常应当做到的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该进行奖赏的。他说“古之善治者”就是这样实行的。李筌之所以把“此五者,士之常”列为不该行赏的内容范围而加以强调,理由是其认为:“赏其常则致争,致争则政乱,政乱则非刑不治。”李筌对此论进一步具体分析指出:“赏仁则争为施而国乱”、“赏智则争为谋而政乱”、“赏忠则争为直而君乱”、“赏能则争为功而事乱”、“赏勇则争为先而阵乱”。可见,李筌认为“赏其常”,即奖赏将士通常应当做到的仁、智、忠、能、勇,乃是导致国乱、政乱、君乱、事乱、阵乱“五乱”的根源。所以,他极力主张“不赏仁”、“不赏智”、“不赏忠”、“不赏能”、“不赏勇”。李筌此种立论,如果不考察其具体情况而言,难免有偏颇之处。但是,他把奖赏内容范围强调放在特别突出而非一般的事绩上的观点,还是有其可取之道理的。二要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刑赏的标准尺度。李筌指出,在实施刑赏过程中,务必把握好行刑与行赏二者的“度”,切实做到刑赏适度得当,既不可多,也不可少;既不可过,也不可不及。认为:“刑多而赏少,则无刑;赏多而刑少,则无赏。”其结果必然是“刑过则无善,赏过则多奸”。显而易见,李筌这一论述是颇有辩证道理的思想观点,值得充分肯定。为了防止贯彻执行中刑赏不当的问题发生,李筌一方面强调要实事求是地“执法而操柄,据罪而制刑,按功而设赏”;一方面主张要从严掌握刑赏的标准,实施中宁肯“求过而不求善,而人自为善”。应当说,这是颇有见地的观点。三要实施刑赏必须公而忘私,注重实效。李筌认为:“刑赏之术,无私常公于世以为道。”意思是说,实行刑赏制度要秉公去私,经常公开于世,把它作为治国治军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他强调指出,贯彻执行中只有真正秉公办事,做到“赏无私功,刑无私罪”,才能收到“赏一功而千万人悦,刑一罪而千万人慎”的实际效果,从而才能起到“以刑禁,以赏劝”的作用,达到不断提高和增强部队战斗力的根本目的。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正确观点。
刑赏作为古代以法治国治军的一项基本制度,虽然早在唐代以前即为兵家所重视和研究,但像李筌那样设立专篇而进行全面系统论述者并不多见。现存的秦汉前的诸多兵学著作,如《司马法》、《尉缭子》、《吴子》、《黄石公三略》等兵书,虽然都论及到刑赏问题并提出了某些颇有价值的思想观点,但都没有设置专篇和作系统论述。《六韬》虽设有《赏罚篇》,但也只是提出了“赏所以存劝,罚所以示惩”和“赏信罚必”等观点,并没有就刑赏的诸多问题展开全面论述。唐以前唯有三国时期的著名军事家兼政治家诸葛亮堪与李筌媲美,他在所著兵法《便宜十六策》一书中,不仅专设《赏罚》篇,而且结合历史上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就实行赏罚的目的、意义、作用以及实施的原则、方法等诸多问题,展开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提出了“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赏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则直士恨”;“赏赐不避怨雠,则齐桓公得管仲之力;诛罚不避亲戚,则周公有杀弟之名”等许多颇有价值的思想观点。如果把李筌对刑赏问题的全面论述与诸葛亮以及前代诸多兵家的论述加以比较,则不难看出,唐代李筌所阐明的诸多思想观点,既是对前人思想的继承,更是一种发展。这里尤应指出的是,李筌从分析刑赏这对矛盾双方的辩证关系入手,既深刻阐述了实行刑赏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又系统提出了贯彻刑赏制度所应注意掌握的指导原则和方法。这不仅是对前人思想的一个重要发展,而且对我们今天强调贯彻落实以法治国、以法治军战略,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价值意义。
地势篇第十九
[原文]
经曰:善战者①,以地强,以势胜,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奚谷②者,地势然也。千仞者,险之地;圆石者,转之势也。地无千仞,而有圆石,置之窳塘③之中,则不能复转;地有千仞,而无圆石,投之方棱偏匾④,则不能复移。地不因险,不能转圆石;石不因圆,不能赴深奚谷。故曰:兵因地而强,地因兵而固。
夫善用兵者,高邱勿向,背邱勿迎⑤;负阴抱阳,养生处实,则兵无百病。⑥是故诸侯自战于地⑦,名曰“散地”;入人之境不深,名曰“轻地”;彼此皆利,名曰“争地”;彼我可往,名曰“交地”;三属诸侯之国,名曰“衢地”:深入背人城邑,名曰“重地”;山林、沮泽、险阻,名曰“圮地”;出入迂隘,彼寡可以击吾众,名曰“围地”;疾战则存,不战则亡,名曰“死地”。故散地无战,轻地无留,争地无攻,交地无绝,衢地合交⑧,重地则掠,圮地则行,围地则谋,死地则战。
是故城有所不攻,计不合也;地有所不争,未见利也;君命有所不听⑨,不便事也。凡地之势,三军之权⑩,良将行之,智将遵之,而旅将⑪非之,欲幸⑫全胜,飞龟舞蛇⑬,未之有也。
[注释]
①“善战者”至“地势然也”诸句:语本《孙子兵法•势篇》,但“以地强,以势胜”二句,是为《孙子兵法》所无。
②千仞之貉:仞(rèn),古代长度单位,一仞为八尺(一说七尺)。千仞,通常用以形容山峰极高或峡谷极深,而非实数。奚(xī),指深峭的山谷。
③窳塘(yǔ—):指低下的泥塘。
④方棱偏匾:方棱,本篇这里指方形而有棱角的石头。偏匾,指扁平不圆的石头。匾,同“扁”。此两种石头,皆不容易转动。
⑤“高邱勿向,背邱勿迎”句:语本《孙子兵法•军争篇》。邱,同“丘”,指山地、丘冈。迎,与“逆”义同。
⑥“负阴抱阳,养生处实,则兵无百病”三句:语出《孙子兵法•行军篇》。但“负阴抱阳”句,《孙子兵法》原作“贵阳而贱阴”,二者义同,此言部队驻地要选择向阳而避阴之地。养生、指部队要依水草而居,使人马得以养息。处实,指军需供应便易而充实。兵无百病,指将士不会发生各种疾病。
⑦“是故诸侯自战于地”至“死地则战”诸句:语出《孙子兵法•九地篇》。
⑧合交:原文误作“无合”,今据《孙子兵法•九地篇》校改。合交,谓结交。
⑨“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听”三句:语出《孙子兵法•九地篇》。不听,《孙子兵法》原作“不受”,二者义同不改。
⑩三军之权:句义谓全军的关键所在。权,在本篇这里指重要或轻重所在,引申谓“关键”。
⑪旅将:指众多平庸将领。旅,众,众多。
⑫幸:侥幸。
⑬飞龟舞蛇:句义谓使龟蛇飞舞起来。这里用以比喻和说明企图侥幸取得全胜,就如同无法让龟蛇飞舞起来一样。
[译文]
经典上说:善于指挥作战的人,依靠有利地形条件以强固自己的力量,依靠有利地理形势以取得作战胜利,就如同圆石从千仞高的山谷之上向下滚动一样势不可挡,这是由于险峻地理条件的有利态势所使的缘故。
千仞的高山,这是峰高谷深的地形条件;圆形的石头,自山顶向下便有滚动的趋势。地面上没有千仞的高山,而把圆石放在低洼泥塘之中,它就不能再滚动起来;虽有千仞高山而无圆石置于其上,而投之以方正有棱或扁平不圆的石头,它也不可能移动起来。地形不险,不能使圆石滚动;石头不圆,不能滚动到山谷。因此说,军队依靠有利地形条件而增强力量,地形依靠军队守卫而成为坚固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