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诗经•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又该做何解释呢?汉以来各家一直照庐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如《穀梁传》《公羊传》何休注、《孟子》赵岐注、《韩诗外传》以及前引《汉书•食货志》等,都受了“田庐”的影响。推敲文意,田庐如何能又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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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 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7~53页。
又菹献之皇祖?至清末王闿运作《周易说》始别作辨释,《易》剥卦(坤下艮上)上九爻辞云:“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王氏不受千年成说所囿,释“庐”为植物,即果蓏之前:“庐、藏通用字,艮为果蓏。《诗》‘中田有庐,是剥是菹’,言天子藉田树果蓏,剥取以荐,是小人之职。果在木象阳,庐在田象阴也。‘得舆’,言当恤下,不可自高。”①
《说文•艸部》:“蓏,在木曰果,在草曰蓏。”是藏为草木植物的果实,为瓜类泛指。《周礼•天官•甸师》:“其野果蓏之属。”郑玄注:“蓏,瓜瓞之属。”《汉书•食货志》:“瓜瓞果蓏,殖于疆易(埸)。”若以庐训蓏,《信南山》“有庐”“有瓜”,重复得不合情理。郭沫若读庐为芦,谓芦菔②。《说文•帅部》:“芦,芦菔也,一曰荠根。”“菔,芦菔,似芜菁。”即萝卜。芦菔是地下块根类菜蔬,与瓜藏类不同。汉崔寔《政论》:“当用人参,反得芦菔根。”
菹,《说文•艸部》:“酢菜也。”汉刘熙《释名•释饮食》:“菹,阻也,生釀之,遂使阻于寒温之间,不得烂也。”南唐徐锴《说文系传》:“以米粒和酢以渍菜也。”也就是今天的腌制。《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范,献之皇祖。”通俗地解释就是:田里种的萝卜,田畔种的瓜,收来剥了又腌,做好祭品,进献给皇祖神灵。这哪里还有田庐的影子呢!
(三)先秦农民聚居的里
先秦时期农业劳动者的居处是如何布局呢?
《尚书•多方》为周公代表成王向殷遗民发布的诰令:“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治田曰畋。郭沫若认为:“‘宅尔宅,畋尔田’并不是宅尔所有之宅,畋尔所有之田,而是宅尔所宅之宅,畋尔所畋之田。”就是说,周人已将殷人的田宅没收,现在只是许其享用,而不是占有③。不论怎样,有宅有田,方能把人安顿下来。《尚书•多士》记周公营洛邑,宣成王之命,讲的也是这层意思:“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干有年于兹洛。”宅是安居,居指所居之业,当以治田为主。《尚书•多方》宅、田分言,而《多士》又明说是“宅尔邑”,可见周初的田与宅已经有明确的规划,平时人们聚居在邑落之内,而劳动在田野之中。这应是古今最主要的形式。
聚居的邑落就是里,所谓“在邑曰里”,里居为廛,《诗经•魏风•伐檀》“胡取禾三百廛兮”,毛传:“一夫之居曰廛。”此以一廛指一户之税入。里就是农民平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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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王闿运:《周易说》卷三《上经噬嗑传》,见《续修四库全书》第四十册《经部•易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6~57页。
②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77页。
③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28页。
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作为乡间的聚落形式,里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论语•里仁》:“里仁为美。”《雍也》:“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卫灵公》:“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食货志》所说的汉代以前的“民”的生活是:“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里有里巷,想必其中的住宅是按一定规划布局的。里中有里胥和邻长进行严格的管理。春天将下田劳动了,里胥和邻长一大早就在里的左右两塾监督着。《后汉书•齐武王縯传》:“使长安中官署及天下乡亭皆画伯升像于塾。”李贤注引《字林》:“塾,门侧堂也。”“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晚上也是同样的做法,也就是里胥、邻长坐于两塾监督着人们回来。这一出一入,明白是说农夫不是住在田间的呀!“入者必持薪樵”,若住田间之庐,又何需将薪樵带回里中?前已说明有出有进,又如何再来“冬,民既入”?细细体会,矛盾之处是明显的。其实,里就是人们的长居之地,先秦时期,农民里居之外不会再有别的居处。
由于里以居民,里中的住宅是人们的安身之处,里又是靠田而设的,所以又有田里连称者。《周礼•地官•遂人》:“以田里安毗。”贾公彦疏:“田则为百亩之田,里则五亩之宅,民得业则安,故安旷也。”《孟子•尽心上》在“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一通议论后接着说:“所谓西伯善养老者,制其田里,教之以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赵岐注:“田谓百亩之田,里谓五亩之宅。”
《管子•小匡》记桓公问“定民之居,成民之事奈何”,管子对曰:“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令四民分别“群萃而州处”,各安其业,“不见异物而迁”,而使“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国语•齐语》所记同。这种思想当来自《逸周书•作雒解》:“凡工贾、胥士、臣仆,州里俾无交为。”这里没有明确提到农民,农民应该是包含在臣仆之中了,也是不让四民杂处的意思。把农民集中住在一里之中,是为了方便“就田野”,工里近官府、商里近市井,也是同样的道理。
居住在里邑之中,晨出暮归劳作于田地之间,这是先秦人们正常的生活状况,并没有以往人们想像中的统一的每年都住上一段时间的田间庐舍。
(四)先秦至秦汉“田庐 (舍)”形式
有人说田庐可能是临时性的茅棚,不是住屋。这样的茅舍后代常有,其用途是为人看守田间作物提供方便。东晋末有零陵施子然,“家大作田,至获时,作蜗牛庐于田侧守视,恒宿在中”①。像这类根据作物管理和收获情况作临时居住的“蜗牛庐”,后世田间处处可见,人情自古而然。田舍(庐)当然也会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东晋永嘉初,寓居东平的陈人袁无忌因“疫疠”“徙避大宅,权住田舍,有一小屋,兄弟共寝”,“出门南走,临递有井”②。但这种“田舍”多不见居人,一年四季空时多,故有时不免成为生活无着者的厝身之所。《幽明录》记,寓居章安县的河东人常丑奴,“将一小儿湖边拔蒲,暮恒宿空田舍中”③。
《农政全书》卷三十二《农器•图谱三》“守舍”条云:“看禾庐也。架木苫草,略成构结,两人可异。禾稼将熟,寝处其中,备防人畜。或就塍坎,缚草为之。若于山乡及旷野之地,宜高架床木,免有虎狼之患。”供田间休息的遮阳挡风避雨的茅棚或者“看禾庐”之类是用不着在文献中着意渲染的,对于其占地面积和搭建形式更不必有统一的要求。汉人想说的是要有人居住的田间庐舍,这样的庐舍恐怕也不是汉人的凭空捏造。
《秦律十八种•田律》有这样一条律文:“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 (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④酤,《说文•酉部》:“一宿酒也。一曰买酒。”《墨子•非儒下》:子路“褫人衣以酤酒,孔丘不问酒之所由来而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或令孺子怀钱挈壶瓮而往酤。”《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上》:“高祖每酤留饮,酒雠数倍。”又指卖酒,《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宋之酤酒者有庄氏者,其酒常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鑪(垆)。”《田律》当指买酒而言。
田啬夫为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 (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殿者,淬田啬夫。”其所得奖惩与其所主管的工作密切相关,可见田啬夫应是专门管理田地耕作事宜的官吏。在秦国,主管不同部门的官吏多称为啬夫,除田啬夫外,又有仓啬夫、厩啬夫、皂啬夫、库啬夫、苑啬夫、离官(宫)啬夫等⑤。秦国实行授田于民的国有土地制度,一般认为,田啬夫负责一乡公田的管理⑥。部佐应为乡佐一类,《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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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施子然”引《续异记》,《四库提要著录丛书》子部第115册第542页,北京出版社,2011年。
② 《太平广记》卷三二二“袁无忌”引《志怪录》,《四库提要著录丛书》子部第114册第596页,北京出版社,2011年。第2557~2558页。
③ 《艺文类聚》卷八十二“草部下•蒲”,《四库提要著录丛书》子部第175册第88页,北京出版社,2011年。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页。
⑤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73~174页。
⑥ 王勇:《秦汉农官建置考述》,《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
书•百官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田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笼统地解释为“农村中的居舍”。如果该“田舍”是指里中的居舍,那么按照秦律,所有里中之人皆不能酤酒,也就是农村人都不能买酒,这显然是讲不通的。如果是指卖酒,买卖是商人的行为,农村人不得从事卖酒,因此要加以限制,那么手工业者和士人呢,为什么不对他们做出限制?里中有里正或监门等职①,《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訾其里正与伍老。”秦律有里典(即里正,避嬴政之讳而改)、伍老。里中之事为什么不由这些里官管辖,而由专管农事的职官田啬夫“禁御之”?所以我认为,这里的“田舍”可能不是通常所见的里中房舍,而是具体的、特定而又不常居人的房舍,这就是田间的小茅棚,分析如次:
第一,正常情况下,人们集中住在里中的房舍,居简易“田舍”者的身份应该要低多得,也可能是为人佣耕者,因此对他们买酒会有特别的限制。
第二,田间作物成熟时节需要看护,这期间可能会有人住在“田舍”中,为了确保作物不受损失,规定居田舍者这期间不能饮酒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田律》对农事活动事无巨细都有相关的规定,在今天看来像是多管闭事,居田舍者饮酒之事自不例外。
第三,居田舍自然事关农事,正是农官田啬夫职管之事。
第四,规定居田舍者不能酤酒,只是限制了极少数人的自由,但绝大多数人还是住在里中的。
第五,古代法律条文多以既往案例为基础,可能过去曾发生过居田舍者因酤酒发案的事情,或者有其他考虑也未可知。
总之,简易的田舍形式在战国晚期至秦确实是存在的。杜正胜认为,大概田中简陋的居舍或凉亭之类名曰“庐”,平时供行人或农夫休憩,农忙时节农人也可以在那里过上几夜,非长期居留之地②。从秦律文字来看,当时可能确实存在一类因贫困或其他特殊原因久居田舍的情况,但应为数不多,这种人也不可能再有另外的居处。
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③此邑可能为里邑、乡邑或更大的聚落,离开邑聚而居于野外,政府明文禁止,不给“居野”者田地和房屋。这应有方便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考虑。可以推想,分散住在田舍中的人数也应是有限的。
我们也可以在民族地区找到为了劳作方便而季节性居住田间的例子。云南拉祜族在民族改革以前实行粗放的大范围的轮歇耕作制,由于田地离村寨较远,往返需要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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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茂同:《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72页。
② 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1年,第69~70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4页。
长的时间,农忙季节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各个小家庭就分散到耕种地旁的临时性住房“班”中,待农忙结束,他们又搬回村寨中永久住房“页”中。“页”是椭圆形草顶的房子,楼层室内两边有竹篱或木板隔成的若干小间供各个小家庭居住,中间有宽敞的通道,设有多个供取暖和做饭的火塘。它不但规模大,设施全,而且牢固耐久。而田边临时性的“班”面积就较小,仅供一个小家庭暂住,并且随耕地的变化不断迁移。有时也因家庭人口的增加改“班”为“页”,临时性的住地才成为永久性的聚落①。在实行砍倒烧光、耕种“懒火地”并边收边吃的拉祜族人那里,这样的双重住地习俗可谓因地制宜,但他们所处的环境以及耕作技术、制度与先秦时期我国北方地区实行井田制、垄作制的人们情形还是不同的,而且在拉祜族人那里,村寨的“页”才被看成是永久性的住地。
我们约略可以看出,先秦时期,田间可能会有一些草率的茅舍,以利劳动间隙小憩、堆放杂物或临时性看护作物,一般是不长久居人的,所以也不在农田的规划之内。这样的茅舍搭在田地一角或路边沟旁,以不妨碍农作为前提,绝不会用到二亩半之地。茅舍偶有住人的,也都属非正常状况,并有很多的限制。汉代也有田庐(舍),但汉文献中的田庐或田舍,有的是自家房屋的谦称或简陋房屋的代称,如《汉书•疏广传》疏广曰:“顾自有旧田庐,令子孙勤力其中,足以共衣食。”有的是民房之统称,不一定为田间之屋。如《史记•苏秦列传》:“地名虽小,然而田舍庐庑之数,曾无所刍牧。”《汉书•沟洫志》:“得美田且二十余万顷,足以偿所开伤民田庐处”。“若如此,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百姓怨恨。”也有的大约就是田间地头的简易房屋,如《汉书•季布传》:刘邦以千金购求季布,濮阳周氏设计求布,“乃髡钳布,衣褐,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硃家所卖之。硃家心知其季布也,买置田舍”。置之田舍并不是放在自已家中,这田舍平时也是不住人的,故能应一时急用。《史记•黥布列传》:“番阳人杀布兹乡民田舍,遂灭黥布。”《索隐》:“番阳渑县之乡。”即兹乡之民之田舍。居延汉简127•7:“田舍再宿又七月中私归遮虏田舍一宿。”②二处所言田舍感觉也像田间之屋。但是汉代画像石中的田作图上就不见田舍影子,说明汉代田间地头之舍不应是普遍的现象。这些便是汉人所注释的“田庐”的蓝本,他们可能是由这些少有的田舍为基础,调和了《诗经》和《孟子》的话语,发挥想象,推而广之,使先秦农民一户有了两处居室,半年在田,半年在里,过起了候鸟般的生活。通过对前人田庐 (舍)解释过程的大致梳理,找出其错误发生的原因,我们才能得到较为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