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所举,各地还有一些不同的名称,如齐国的“书社”以及汉文献中的丘、虚等。这些先秦两汉文献中较为常见的聚落名称,有的只是因居住或聚居而得名,如廛、聚、落、格、屯,有的也是国家行政体系中基层组织的名称,如里、乡、邑。乡和邑需要根据具体的语境来判断它们是作为基层聚落还是作为基层聚落以上的行政机构名称使用的。这些与后世村或村以下小型聚落(自然村)对应的聚居单位的名称只是聚落名称的一部分,大量的因历史事件和所在地理位置、特点而得名的聚落一定不少,今日许多村庄因所在地的山川地貌特征而得名,村名后缀以山、沟、河、汪、岭、湾、汉、陵、丘、圩、崖、峪、圈、场、湖、堤、川、洼、坪、埠、坊、墩、坡、泉、岗、窝、堰等,它们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众多的叫法中可以体会到聚落问题的复杂性,单从名称上我们无法判断聚落规模的大小和结构布局情况,更不能使考古发现的聚落遗址对号入座,但可以通过它们的形式去发掘其原有的作为基层聚居单位的功能和作用。
二 里与聚的关系
里是文献中最为多见的乡村基层组织单位,也是通用的聚落名称。里是民居之地,治民需治里,自先秦开始政府都十分重视对里的规划和管理。《尚书•毕命》:“康王命作策毕,分居里,成周郊……旌别淑匿,表厥宅里。”孔安国注:“分别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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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
居里,异其精善恶也。”西周实行采邑制度,即《礼记•礼运》“大夫有采以处子孙,是谓制度”,大夫在自己受封赏的采邑内实行的是高度自治的政策,天子通过王公贵族对下实行层层间接治理,处于最末端的村社聚落内部也可能是以自治为主。但是西周时期也存在大量由国君直接控制的里,里君、里人直接受命于国君,里的地位比后代要高得多①。《周礼•地官》有“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这都是政府的规划设想。周代社会应存在众多类型的乡村聚落,既有采邑之下自治的村落模式,也有像周天子关心的“居里”和设里宰管理的聚落组织单位,它们都是周天子拥有的天下的附属和组成部分,都以不同的方式被纳入到国家管理体系当中。
秦汉实行郡县制,作为乡村基层社会聚落形式的里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编户、税收、治安和风化教育的统治基础。基层乡村聚落单位的里频见于先秦两汉文献。在秦律《封诊书》所述案例中,一般都先记录当事人的籍贯“居某县某里”“居某里”。里虽然不是县直辖的单位,但在说明地址、籍贯时可以省略中间的乡直达具体的里,这如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信封上写通讯地址,通常都是“某省某县某村”,而很少写村所属的乡或镇。这其实说明了里在国家行政序列中的地位要比乡重要。周振鹤论及汉代县名、里名时说,汉代“表示户籍的两个基本地名,即县名和里名,在某种意义上比起郡国名和乡名来得重要”②。
聚也是先秦两汉时期常见的聚落名称,在秦汉时期聚与里常常一起出现,有时里与聚等同,有时也不能相互替代,关系复杂。文献中里的体制和组织管理形式比较清楚,而很少提到聚在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位置。对里、聚不等同的情况,它们的关系很有必要进行辨析,这将有助于对秦汉国家乡村社会管理和乡村聚落形式的认识和理解。
《史记•五帝本纪》:“舜耕历山”,“陶河滨”,“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聚,唐张守节《正义》“谓村落也”。聚和后来的村虽然不能完全对等,但从处于基层的地位来看还是相似的。聚的规模有多大,是何种形式的“村落”,一直未得到较好的解释。一般认为,秦汉社会组织结构是郡、县、乡、亭、里,里以下才是聚和落。聚的大小无一定之数,《战国策•赵策》谓:“禹无百人之聚……万户之邑。”1999年发掘的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 (第一代沅陵侯吴阳之墓)出土的黄簿提到,“泣聚户百卅四, 口五百廿一人”(MIT:43-101)③。一个聚有户一百三十四。《汉书•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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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
② 周振鹤:《新旧汉简所见县名和里名》,《历史地理》第十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③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志》追述“圣王”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二十五家,即《周礼》“二十五家为闾”,比聚要小许多。湖南里耶秦简中洞庭郡迁陵县各乡每里的户数一般在20到30户之间①。《风俗通》:“五家为轨,十轨为里,盖五十家为里也。”里虽有所增大,但仍不及吴阳简中的“泣聚”。可见聚比里大。战国至汉代,在各种文字中里明确是在聚之下的。如出土的战国齐国陶文:
“王卒左聚城阳中垂里人曰得”(《古陶文汇编》3•497);
“王卒左聚阳北里□”(《古陶文汇编》3•509);
“繇聚大匋(陶) 里癸”(《古陶文汇编》3•63);
“楚郭聚莒里昌”(《古陶文汇编》3•335)。
此类例子甚多。这些都是陶工籍贯和名字的记录,是战国时期“物勒工名”制度的反映。有时只印记人名或里名,如山东淄博市临淄区一号战国墓出土陶壶的腹下一长方形戳印,印文为阳刻“田平庚”②,孙刚辨释即齐国陶印中的“南里殳”③,说的是南里的陶工圣。但绝无单称某聚,说明里是最具体的聚居单位,所说的里是手工业的专业里或是兼营窑业的农业聚落的里。一聚之下有若干里,按秦汉县、乡、亭、里地方行政体系,里以上为乡、亭。学者多认为亭是负责地方治安的派出机构,并不管辖人口。《后汉书•百官志》:“亭有亭长,以禁盗贼。”尹湾汉简《集簿》记述东海郡的四项内容,第一项“县邑侯国”,第二项说乡和里,第三项是亭,第四项说界。乡有里、正,亭有卒、邮,乡、亭不在一个系统,更无统属关系。“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而“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里在乡之下,关系十分明确。秦汉亭也指市亭之亭,为市中管理工商的专门机构。咸阳战国陶印中多见“某亭某里”的说法,如“咸亭完里丹器”(《古陶文汇编》5•8),说的是由咸阳亭啬夫管辖所做之器。而一聚之中有人户若干,说明聚也是实在的一级地方的单位,既在里之上,似应与乡的位置相近。
《史记•秦本纪》记,秦孝公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正义》曰:“万二千五百家为乡。聚犹村落之类也。”张守节把乡与聚分别作解,“乡聚”犹言“乡村”。分析《史记》的说法,如果聚为基层的“村落”是无法撤并的,只有乡可以多其里数,小乡入大乡,小乡变大乡,“集为大县”。可见这里的乡聚说的仍是乡的问题。《史记•傅靳蒯成列传》:“蒯成侯緤者。”《正义》:“《括地志》云:蒯亭在河南西十四里苑中。《舆地志》云: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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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
② 王会田、崔建军:《山东淄博市临城区一号战国墓的发掘》,《考古》2008年第11期。
③ 孙刚:《山东淄博市临淄区一号战国墓出土“田平庚”陶壶释文商榷》,《考古》2012年第2期。
县故陈仓县之故乡聚名也,周緤所封也。”这里又把乡聚与亭等列,而不与“村落”对等,但还是在里之上。
乡聚的用法说明乡与聚都是在里之上的,但聚的地位不如乡。《史记•秦本纪》:宁公“徙居平阳”,《正义》:“《帝王世纪》云:秦宁公都平阳。按:岐山县有阳平乡,乡内有平阳聚。”聚在乡之下。除了齐国地区多见“某聚某里”的用法,其他较少有这种归属关系的叙述,记录案例的云梦秦律竹简说当事人“居某县某里”“居某里”,并不出现聚。又居延汉简涉及人的籍贯只说所在某郡、县、里,或直接说某里:
“田卒大河郡东平陆常昌里公士吴虏年三十四”(509.1);
“田卒淮阳郡长平北朝里公士李宜年廿三”(509.2);
“昌邑国赵垣里士五淳于龙年廿四”(517.1, 514.39);
“□济阴郡定陶东陶里周横”(517.23);
“士吏屋兰乐里陈定国”(517.13)。
也见有只称聚而不见里者。《汉书•戾太子传》:“以湖阕乡邪里聚为戾园,长安白亭东为戾后园,广明成乡为悼园。”“后八岁……益奉园民满千六百家,以为奉明县。尊戾夫人曰戾后,置园奉邑,及益戾园各满三百家。”邪里聚与白亭、广明成乡并列,因此这里的聚也不同于里。三园各占据一地,后八年又益戾园三百家,其原先的规模必在百家以上,这应是在里之上大区域的空间内才能设计的工事。一聚之中有若干里,而聚在正规文书中又常常被忽略,说明聚未被纳入国家正规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它只是乡邑与里居之间的中介,作用就像今天介于乡镇和村之间的管理区。管理区一般联系或管辖七八个村,以所在的村为名,如山东莒县城阳镇魏家村管理区,机构设在魏家村,与村部分开。管理区只负责传达县乡(镇)指示精神并督促实行,村里的干部任免等事务都归乡镇管,但乡镇选拔任命村干部一般也听听其所在管理区的意见。涉及地址或籍贯时只说”某县某村“或“某县某镇(乡)某村”,绝少加上管理区的字眼。或许聚的职能更加虚化,乡有三老等,职乡里教化和民间协调日常事务(如立约、处理纠纷等),而聚的管理一直不明,看来文献中也无从细说。
东汉时期,文献中的聚大量出现。《后汉书•郡国志》提到的聚有50多个,“雒阳,周时号成周。有狄泉,在城中。有唐聚。有上程聚。有士乡聚。有褚氏聚。有荣锜螕。有前亭。有圉乡。”“缑氏,有邬聚。有輟辕关。巩,有寻谷水。有东訾聚,今名訾城。”
秦置有:彭亡聚、五鸡聚、雒门聚、骠坻聚、阏与聚、挠上聚、千亩聚、负黍聚。
武帝置有:葵丘聚、夷仪聚、鬻下聚、堂聚、桃聚、菟裘聚。
里较为少见,有养阴里、光里和阙里等。“阙里,孔子所居。”“外黄,有葵丘聚,齐桓公会此。城中有曲棘里。”
《后汉书》提到的聚大都比里大,而且有的还有城,如东訾聚又名訾城,葵丘聚,城中有曲棘里,是有围墙的邑。汉代的各种城很多,北京大葆台西汉墓博物馆在房山、大兴、顺义等北京10个区县调查到的汉代城址23 处,有城垣或地表可见遗迹的多达11处,13处已没有地面遗迹,但存有墓葬、砖石等其他汉代文化遗迹。有地方行政机构所在的郡城、县城,也有军事城、封邑和冶铁、制铜等各种专业的城①。城的大小悬殊,功能不一,所以称聚为城只是说明它有围墙而已,其规模肯定远不如县乡治所的城和邑。
东汉聚的地位不断加强,在等级上比里大,但规模有时可能是一样的,如葵丘聚,只言有“曲棘里”而已。这样的聚就是东汉末年村的前身,是一级行政组织,具体何时开始纳入到政府的组织体系还需要另做专门研究。东汉时期,像西汉散居的自然聚落依然存在,一个基层的行政里、聚或村下辖一至数个邻近的自然聚落,类似的组织结构形式一直沿用至今。
第二节 乡村聚落的多种形式
文献中记述先秦两汉时期的乡村里居多以对人的治理为出发点,所以里居的规划实质上是以统治管理的需要为目的的,这些规划大都不免带有理想化的色彩。如《管子•立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礼记•郊特牲》:“唯为社事单出里。”郑玄注:“二十五家为里。”《尚书大传》卷二:“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则里有七十二家。《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何休注:“一里八十户。”《管子•度地》又说“百家为里”。《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里中家数不同,里居聚落的大小和形式自然也就不同。这些大大小小里的存在,正说明乡村基层社会中里居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政府官吏体系所及的法定社会基层单位里,其外部形态和组合形式都是当地地理环境条件的反映,可能是一个聚居地点,也可能由几个大小不一的自然聚落组成,这种因地制宜的结果就造成了乡村聚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先秦时期的乡村聚落尚缺乏系统研究的条件,考古发现的秦汉时期的聚落遗址就揭示了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 ————————
① 周正义主编:《北京地区汉代城址调查与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
一 大城中带有围墙的里居
这里讨论的是乡村聚落,似乎与城邑无关,但在先秦两汉以至唐宋时期,城内居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种地的农民,他们的里居同乡村聚落的功能与性质相同,不妨列为乡村聚落的一种形式。
1983年12月,湖北江陵县(现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墓出土一批竹简①,据历谱简文可以判断该墓下葬于西汉吕后二年 (公元前186年)或稍后,因此所出竹简是研究秦至汉初社会状况的重要资料。竹简《奏谳书》汇编了秦至西汉时期各种具体的案例22个,类似云梦睡虎地秦律竹简的《封诊式》,是秦汉司法诉讼制度的真实记录。《奏谶书》讲到这样一个案例:“六月癸卯,典赢告曰:不智 (知)何人刺女子婢 里中,夺钱,不智(知)之所。即令狱史顺、去疚、忠、大□固追求贼。婢曰:但(掸)钱千二百,操簦,道市归。到巷中,或道后类堑 (暂)榭婢,愤,有顷乃起,钱已亡,不智(知)何人、之所。”狱史“讯婢党有与争斗、相惌(怨),及贾贩,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终无获,后又更换狱史,反复求证,始知案情:原来是公士孔“见一女子操簦但(掸)钱,其时吏悉令黔首之田救螽,邑中少人,孔自以为利,足刺杀女子夺钱,即从到巷中,左右瞻毋人,以刀刺夺钱去走”。“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 、礼敢言之。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为奏廿二牒……”②